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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竞争:中国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优化之本


摘要:

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从短期看,要使政策向民营企业倾斜,逐步淡化乃至取消按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分类管理企业的老办法。从中长期看,要强化从非均衡发展转向平等竞争的基础条件,保护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充分尊重个体财产权利;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坚决反对各种垄断行为尤其是行政垄断;商业银行不应成为反垄断的法外之地,要通过反商业银行的垄断,为实体经济振兴提供法制环境。

关键词:民营企业;平等竞争;营商环境;反垄断法;个人财产权利;实体经济

中图分类号: F27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257-0246 (2019) 04-0000-00


近年来, 民营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中民营企业税费负担过重、融资难融资贵、创新艰难、房地产挤压严重、政商关系不顺等问题, 严重影响民营企业投资信心, 导致其投资意愿连续下降。由于我国制造业中民营企业数量占比超过90%, 是制造业的主体, 因此, 民营企业预期变坏和投资意愿的降低,直接导致制造业占国民经济比例过快过猛下降。

在我国经济由高速度发展进入高质量发展的阶段, 恰遇世界经济结构调整以及逆全球化趋势, 经济增长的外部环境趋恶。民营企业遇到的上述问题和困难, 是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动能衰减的重要内部原因。作为纠偏措施, 当前要求给民营企业特殊政策“吃小灶” 的呼声不绝于耳, 一些地方纷纷出台针对民营企业的“用力过猛” 的优惠政策。这反映了我国针对民营经济的政策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 政策的摇摆不定是民营企业家常常需要吃“定心丸”的根本原因。

其实,短期内优化民营企业的营商环境,最重要的选择不应该是政策的矫枉过正,而应该是要通过回归常态的政策以及对政策的认真详细解读,稳定民营企业家的“军心”。同时, 采取措施逐步淡化乃至取消按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分类管理企业的办法,取消对企业的身份标识、行政级别或“超国民”待遇,强化对企业的产权管理, 提倡不论何种所有制企业, 只要是在我国注册, 是为我国的经济增长和就业做贡献, 都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和政府的管理。只有如此, 才能迅速恢复民营企业家的信心,增强其投资意愿。从中长期看, 优化民营企业营商环境的最根本措施,是增强竞争的平等性,强化竞争中性的基础性制度条件, 尤其是要完善对各类企业的产权保护制度,修订《反垄断法》的某些条款, 强化对市场竞争的司法管制。

一、民营企业的困难直接来自于非平等竞争

当前民营企业遇到的种种困难, 不是来自于激烈的竞争, 而是来自于竞争条件的不平等。改革开放四十年的实践证明, 我国民营企业遇强愈强, 它们本身就在激烈甚至残酷的竞争中由弱变强、不断地成长, 它们不怕竞争,却害怕垄断和竞争条件的不平等。民营企业尤其是民营制造企业遭遇的竞争条件不均等,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费负担不均等。如目前我国制造业整体利润率只有6%左右,增值税率最高档却达16%,金融业整体利润率为30%左右, 但增值税率只有6%。民营企业绝大多数是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人工工资成本占比高, “营改增” 之后, 工资也列入增值税范畴征收, 企业税收不降反增, 负担沉重。

二是融资条件不均等。如民营企业不仅在银行的表内贷款难, 对金融的严格监管, 也封堵了民营企业表外的融资渠道, 民营企业被迫接受基准利率上浮很高的抵押贷款。① 2013—2018 年中期,全国民营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企业贷款余额的比例由48%下降到36%, 而同期对国有企业贷款的同一指标, 却上升了将近13个百分点。融资格局与民营企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呈反向运作特征。

三是享受的公共服务不均等。政府官员惧怕与民营企业家打交道, 认为风险大, 很难给民营企业提供各种公共服务。如银行宁愿低利率贷款给低效率的国企, 也不愿意贷款给民企; 对侵犯知识产权,不讲信用、恶意拖欠, 甚至侵犯产权和人身安全的案件, 民营企业往往很难获得支持;在共性技术支撑、土地获取、人才服务等方面很少获得来自公共平台的服务。

四是一些部门和地区存在政策歧视或执行中的区别对待。如产业和市场准入、税收征管上、信贷和融资、政府项目和补贴上的歧视, 等等。这些歧视分为显形歧视和隐形歧视, 显性歧视包括在PPP项目公开招标时, 明确告知不与民营企业合作; 银行的某些贷款类项目明确要求, 民营企业必须比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担保责任和兜底条款等; 实践中越来越多的是各类隐形壁垒和无形歧视,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 “说一套做一套” 现象非常严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民营企业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着“市场的冰山、融资的高山、转型的火山” 这“三座大山”; 当前民营经济遇到的四个困难, 一是国际经济环境变化给我国经济和市场预期带来诸多不利影响, 二是我国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 给企业带来的转型升级压力, 三是部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落实不好、效果不彰, 四是企业自身的原因。② 第一个困难是所有企业都必须正视和客观面对、个体和局部无法克服的; 第二个困难, 是考验所有企业在竞争中能不能胜出的关键,无法跨越发展阶段的企业将在竞争中被淘汰; 民营经济遇到的最大的困难,并由此形成悲观预期的最大因素, 与第三个问题有直接关系即针对民营企业的政策措施无法落地,民营企业长期受到不平等的歧视性待遇;③ 第四个困难,关乎企业加紧“修炼内功” 的问题,与宏观经济政策预期的不稳定也有一定的关系, 如对民营企业的产权和民营企业家人身安全保护不力,就会促使其产生短期掠夺行为。

二、分类管理: 民营企业面临不平等竞争的起源

我国《宪法》第十一条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二十多年来, 历届党的代表大会和党中央领导人, 都强调要把民营企业家当成“自己人”, 对企业参与竞争一视同仁。习近平总书记重申“三个没有变”: 非公有制经济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没有变; 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没有变;致力于为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和提供更多机会的方针政策没有变。

面对我国《宪法》规定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为什么在实践中不能逐步消除各种针对民营经济的歧视现象,甚至有些歧视问题愈演愈烈? 总的来看, 地方和部门制定的各种政策条款中,针对民营经济的显性歧视确实越来越越少, 但隐形歧视越来越多, 门槛越来越高, 公共政策显示出对民营企业的“卷帘门” “玻璃门” “弹簧门” 特征。因此, 问题可能出在对《宪法》的落实上, 出在对党中央方针政策的具体执行上, 出在日常的经济管理甚至个性化的项目管理过程中。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 对企业按所有制原则和规模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这与在所有制结构上追求“一大二公” 的倾向以及试图用国有企业完成工业化的战略取向有直接的关系。国有大中型企业享受政府计划安排上的各种优先权利, 变相抑制了非公经济甚至抑制了集体经济的发展。脱离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国情的约束, 片面追求所有制结构的“一大二公”, 与过去我们对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认识偏误有关; 设法利用国有企业完成工业化的战略取向, 则与当时国际环境、实施赶超战略、国家经济力量薄弱、管理干部主要集中在政府部门等客观环境有关, 因而又有一定的合理性。

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 我国在宏观经济管理中一直沿用甚至强化上述管理方法,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经济体制仍然处于转轨过程中, 历次改革没有真正触动政府机构改革和政府功能调整, 加之国企改革的滞后和反复, 宏观经济管理保留了计划体制的某些运行惯性;二是理论认识上的问题。相当一部分人认为, 我国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就是要发挥国有经济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让国有经济在所有制结构中占有较高比重,维持主体地位, 这有利于动态控制企业的所有制结构, 提高政府资源配置的控制能力。这是问题的本质, 它揭示了按所有制分类管理的办法虽然与国家的政策方针相悖, 但为什么仍然可以在实践中继续强化的原因。

上述按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分类管理企业的办法, 把原本属于同一行业中的各类所有制性质不同、规模不同的企业, 人为地分割在不同控制力的市场领域, 形成了具有高度亲疏特征的复杂的市场结构。①

M = μM1 + (1 - μ)M2

其中, μ = f(Oi , Si , γ); 0 ⩽ μ ⩽ 1。
 

上述公式中各符号的经济意义是: M 是实际的市场结构, M1 是完全受政府控制的垄断市场,M2是完全不受政府控制的自由市场,μ 是政府控制程度参数,Oi 是企业所有制性质,i =1, 2,3, 1是国有企业,2是民营企业, 3是其他所有制企业, Si 是企业的规模大小, i代表大型、特大型、中小企业,γ是政府控制程度的其他参数, 如经济形势、地区、产业性质等。

上式说明, 中国实际的市场结构由经济政策控制参数μ 决定。当μ = 1 时, 现实的市场为完全由政府控制的市场, 企业的市场地位完全由所有制和企业规模决定。当μ = 0 时, 现实的市场为完全不受政府控制的自由市场, 市场主体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当0 < μ < 1 时, 现实的市场为转轨时期的市场结构, 市场主体按所有制和企业规模被分类管理, μ 越接近于1, 所有制和企业规模标准对企业竞争起的不平等作用越强。因此, 从同一行业和市场的角度看, 在分类管理的情况下, 规模大、国有化程度高的全民所有制企业, 在市场结构中处于绝对的行政垄断地位; 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则处于孤立无援的地位, 没有任何可以与国有企业抗衡的市场势力。因而, 这种管理方法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竞争的公允性, 阻碍了要素市场化的发展进程, 不利于民营企业的正常发展, 甚至反过来也影响了国有企业活力的发挥。

三、从非均衡发展转向平等竞争: 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取向

优化营商环境是社会各界长期的政策期盼。这并不是说一定要给某类主体特别的优惠政策, 而是要消除各种针对民营企业的特别性经济歧视, 实现市场竞争基础条件的平等。只有竞争的基础条件平等了, 企业间的竞争才可能是真正的效率竞争, 创新和优秀企业才可以脱颖而出, 否则创新者和优秀者可能会被淘汰。

根据发达国家市场经济的长期实践, 我们可以总结出如下经验: 迈向高质量发展的现代化, 必须在市场竞争中推进具有公平正义取向的竞争政策, 让带有“中性” 性质的普惠制政策, 成为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取向。“竞争中性” 之所以关系到高质量发展, 是因为从学理上看, 有偏向的经济政策会把企业过度地诱导到政策指向的领域和产业, 忽视社会真正的、潜在的重大需求,出现严重的结构失衡,导致增长失速和效率失态。因此,对处于由高速发展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我国经济来说,需要针对人民群众追求美好生活中的需求结构变化, 充分发挥市场而不是政策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逐步推动产业政策向竞争政策的过渡, 形成从非均衡发展转向平等竞争的政策氛围。这也是给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真正“定心丸”。

过去我国在贫困迈向小康的追赶战略指导下, 实施产业政策的宗旨是试图通过“非均衡” 发展策略, 在政府全力扶持的战略产业和主导产业的带动下, 推动国民经济快速增长。这种有重大偏向的、非中性化的扭曲性产业政策, 既容易导致结构的重大失衡, 也容易形成非重点支持的行业、企业的不平等状态。在向地方分权的改革中, 中央政府产业政策的功能和实现形式, 绝大部分被地方政府逐步替代和主导。原来由中央主导的产业政策继续支持中央所属的国有企业,地方主导的产业政策则大大地强化了对地方性国有企业的支持力度。这种条块系统的双重支持格局, 增强了各种行政垄断、行政干预、利益联盟和国有企业借助于产业政策手段严重扭曲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这是我国经济结构出现“重大失衡” 的根本原因之一, 是民营企业歧视程度加深以及全国统一市场被进一步分割的深层原因。

转向平等竞争, 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目标取向。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凡是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在法律上要一视同仁, 政策上要平等对待。针对这一要求的全面深化改革, 应该是淡化并逐步取消国企、民企、外企的所有制分类管理办法, 取消企业的身份标识和行政级别, 建设统一有序、开放协调的竞争性市场体制。坚定不移地发展民营经济, 就要努力给不同的竞争主体塑造进入条件、税收、公共服务、融资投资等中性的竞争环境。例如, 对所有制性质不同或规模不同的企业,在市场进入条件方面要实行一张“负面清单” 制度, 使其成为适用于境内外各类市场主体的一致性管理措施。在法律的框架内, 拆除一切针对民营企业的进入门槛, 取消一切特权企业享受的特许经营权,将带来自由进入的充分竞争, 威胁已有垄断者的市场地位, 形成效率竞争, 有助于尽快进入高质量发展轨道。再如,对所有制性质不同或规模不同的企业,在市场退出方面实行平等化取向政策。无论是主动退出市场(如主动转产和开发新产品等) 还是被动退出市场(如被兼并和接管等), 实行退出自由和平等, 都是企业动态竞争的重要策略。我国大型国有企业缺乏灵活的退出机制, 而民营企业缺少通过更深层次地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体现和主要着力点, 也是是否进行“真” 改革的试金石。

淡化乃至逐步取消按所有制分类管理的办法, 并不是说所有制问题不重要, 而是按照财产的法律属性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好的营商环境首先是对产权的真正尊重和法律保护, 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石。商品服务与货币交换的实质是财产权利的交换, 其中的关键是交换双方地位平等、互利自愿, 如果把企业分为三六九等,再让其进行交易, 违反交易的前提和基本原则。另外,对于高质量发展的逻辑而言, 在现代市场竞争中, 企业属于谁、归谁所有并不重要, 重要的是市场结构是不是可竞争性的, 企业之间能不能开展非政策导向的竞争较量。只要市场结构是可竞争性的,企业可以排除政策优势造成的不平等条件, 那么, 竞争就可以完全决定企业的绩效。而且,在现代经济学看来, 产权问题和具体的制度安排是对所有制问题的深化, 由所有权问题派生的占有、使用、转让、租赁、收益等产权问题, 更具有现代的管理意义和价值。国家对由所有权问题派生的使用权、经营权、承包权、知识产权等等的保护和管理意义, 不亚于对所有权的保护和管理。①

淡化乃至逐步取消按所有制分类管理的办法, 强化产权管理和具体的制度安排, 必然要求在企业管理理念上实现重大变革, 在国家的管理上, 应该明确提出和提倡“中国企业” 的概念, 凡是在中国注册的企业, 无论国资、民资、外资, 都是中国的企业, 都要受中国政府的管理和保护,都是为中国的经济增长和解决就业做贡献。② 以“所在” 而不是“所有” 来划分企业属性, 进行分类管理,是经济全球化中的通行规则。2001年我国加入WTO 以后提出, “不求所有,但求所在”观念,冲破了之前人们片面追求所有权的思想束缚, 带来了思想大解放和开放型经济的大发展, 开创了外向型经济发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崭新局面。尤其是地方政府官员认识到,虽然一些企业可能不归我所有,但只要在中国的国土上, 这些企业创造的GDP、交给地方政府的税收和费用、解决的就业,都是为我“所有”的具体体现。有了这些“所在”,某些“所有”就在其中。

四、转向平等竞争的基础在于法治和制度创新有作为

马克思在《资本论》的开篇便提出, 商品是天生的平等派。③ 一切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 都应当建立在平等、独立、自主的原则之上。我国社会商品经济发展长期不充分的历史和现实状况, 决定了社会缺乏平等意识和以产权为基础的公平竞争。改革开放四十年来, 中国人的平等交换意识和观念得到了长足发展, 但与竞争中性有关的一系列理论和政策并没有得到真正深入的研究和实践。如民营企业的身份标识和国有企业的行政级别仍然大有市场, 国有企业可以参股或控股民营企业,但民营企业难以参股并在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控股, 这些都是双方地位不平等的表现。因此,实现文化基础和营商环境的平等, 强化产权管理, 仍然需要通过长期艰苦的努力才能实现。

衡量现实市场是不是平等竞争, 能不能真正实现平等竞争, 其标准和价值准绳只能看社会及其成员是不是尊重财产权利, 这种尊重是不是以法治为基础。另外, 在操作层面上, 尤其要看是否真正实施了《反垄断法》。《反垄断法》奠定了现代市场经济基础, 直接监管和约束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以及国境外的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垄断行为, 其目的是保护以财产地位平等为基础的市场公平竞争, 提高经济运行效率, 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转向平等竞争的基础在于法治和制度创新有作为,主要是指下述三个方面:

第一,转向平等竞争的前提, 是要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权利, 如个体的生命权、人身自由权、言论自由权和财产权等。在不同的发展阶段, 保护个人权利的内容重点可能会有所不同。例如在贫困走向小康阶段, 需要更多地关注基本的生存权, 在全面实现小康阶段或者在迈向基本现代化的阶段, 需要把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重点转向财产权等发展权利。只有很好地保护财产权,我国才可能真正地富起来, 才可能具有从富起来走向强起来的基础条件。现阶段对于我国企业家来说,个体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问题尤为重要和突出。这既跟目前司法制度的特征有关, 也与政策实践需要进一步尊重民营企业财产权有关。现阶段的司法实践, 把很多企业的商业民事案件, 当作或者上升为刑法案件处理,① 许多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只需要通过罚款、赔偿等处罚的案件,在我国都可能需要企业家承担刑事责任,这是一个很重大的人身安全问题。关于如何进一步尊重民营企业财产权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指出, 要认真解决产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 及时甄别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产权纠纷申诉案件,剖析侵害产权案例, 一个及时被甄别纠正的案例的冲击影响力, 可能并不亚于一沓文件。因此,要尽快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方面、各环节, 建立依法平等保护守法经营的企业家和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长效机制。

第二,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坚决反对各种垄断尤其是行政垄断。中央最近一些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和文件, 都要求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 反对地方保护,依法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 完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市场环境。为了更好地落实这些政策和文件精神, 今后所有新出台的地方性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规章,都应该用法律形式规定必须通过竞争政策执法机构的公平竞争审查; 废除过去那些由各地行政部门制定的、授权由某些特定企业独家垄断的政策内文件, 清理各种产业补贴或扶持项目, 把保留的各种优惠政策降到最低, 并给予公开化和透明化。② 同时, 在转轨经济时期的体制下, 最需要解决的问题是要坚决反对行政垄断。我国《反垄断法》中的行政垄断, 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根据主体性质的不同, 行政垄断表现形式不同, 第一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垄断行为, 主要表现为地区封锁、行业垄断、政府限定交易、政府强制联合等; 第二种是政府授权或通过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主要是指国有企业、国家指定专营或给予具有独占地位的企业实施的垄断行为。③ 与发达国家《反垄断法》根本不同之处在于, 我国《反垄断法》不仅需要管辖企业的经济垄断行为, 更需要管辖行政机关通过上述两种形式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形成的行政垄断。但面对日益严重的行政垄断行为, 我国《反垄断法》目前还存在一些重要的缺陷。如《反垄断法》第五章管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只列举了限定经营商品、妨碍商品自由流通、限制招投标活动、限制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强制垄断等行为(第三十二自三十七条), 没有将上述政府行政权力通过国有企业、专营、独占等实现的行政垄断也列入管辖范围。这导致实践中各类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借助行政权力行使垄断行为的现象十分普遍。再如,目前的《反垄断法》第六章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和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如果滥用行政权力, 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 只能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而反垄断执法机构只能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这不仅难有比较严厉的处罚,而且变相等于“让自己的左手来管自己的右手”。为此, 我国应该尽快在立法层面上推动反垄断法的修订。目前国务院设立了反垄断委员会, 但具体的反垄断执法职能, 被分散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和国家工商总局等国家部委的下属相关部门。这种分散的机构设置导致其缺乏权威性。未来需要在国务院主管下, 成立专门独立统一的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一方面横向整合分散在多个国家部委中的反垄断职能机构, 另一方面纵向整合分散在各级地方政府中的反垄断职能机构, 保证组织机构上的垂直管理。此外, 还需要根据国情, 探索行政垄断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办法和途径。目前我国《反垄断法》缺乏对垄断行为主要决策人和实施者的责任认定与处罚, 责任力度也过于轻松。需要探索将实施行政垄断的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纳入《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主体范围内, 探索其应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形式。并将这方面情况纳入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体系。

第三, 针对日益严重的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失衡状态, 振兴民营实体经济需要抑制过火过旺的虚拟经济, 其中有两个重要的措施: 一是要坚决抑制过火的房地产市场炒作, 逐步使房地产业资本收益率回归社会的正常态; 二是要坚决抑制过火的金融业, 商业银行不应成为反垄断的法外之地,要通过反商业银行垄断, 为实体经济振兴提供法制环境。房地产市场价格虚高, 一方面会促使资金进一步“脱实向虚”, 对民营制造业产生挤出效应, 抬高实体经济的机会成本和财务成本; 另一方面也会形成房租、房价与劳动者报酬之间的联动效应, 抬高实体经济的经营成本。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办法, 是要改革政府垄断一级市场土地供应的体制, 改革农村土地制度。目前无论是用市场结构衡量,还是用市场行为或市场绩效衡量, 规模处于前十位的商业银行都处于严重的垄断状态。以总资产作为衡量指标, 2007—2016 年, 市场地位处于前四位的商业银行的绝对集中度, 均处在35%—60%之间。根据国际上权威的贝恩市场结构分类, 这一市场结构属于寡占Ⅲ型或寡占Ⅳ型。① 商业银行进入的行政壁垒, 阻碍了民营企业的进入和竞争; 商业银行的捆绑收费、强制收费、违规收费以及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等,严重损害了储户的利益。在我国3000 多家A 股上市公司中, 商业银行虽然只有25家,占比不足1%, 但银行的利润总额, 占全部A 股上市公司利润总和的30%以上, 由此不难判断我国商业银行的垄断性质以及危害。目前的《反垄断法》一直把商业银行作为反垄断监管的豁免领域,《反垄断法》生效10 年以来, 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尚未公开被查处过一例垄断事件。这在过去商业银行不独立、需要承担国家宏观调控义务和职能的情况下, 有一定的合理性, 但在政策性与商业性日益分离、商业银行日益独立的当下, 确立竞争政策在商业银行竞争中的优先地位, 才有利于优化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环境, 提升整个社会的效率, 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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